吳江
  9月1日,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、環保部聯合發佈《關於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下稱“《通知》”),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,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.2元;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、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(鉛、汞、鉻、鎘、類金屬砷)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.4元。現行全國排污費征收依據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》,廢氣排放中每污染當量收費標準為0.6元,污水每污染當量收費標準為0.7元。調整後的收費標準比原標準高了一倍(10月14日《中國經濟周刊》)。
  正如商品的定價要基於成本與供需關係,這些條件變化了,定價自然也要隨之調整。排污費標準的制定,當然也不例外。一方面,排污費首先要能涵蓋治污的成本,如果收上來的排污費,連用於治污都還捉襟見肘,如此排污費顯然名不副實。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,各項成本的抬升,治污成本自然也水漲船高,排污費標準的上調,也本在意料之中。另一方面,排污費同時也應體現對污染行為的懲罰機制,既然是罰,當然不能無關痛癢,排污費標準一定要高於排污者通過排污行為所獲得的利益。否則的話,如果交了排污費,仍然有賺頭,偏低的排污費標準,並不能逆轉排污行為背後的利益驅動,通過排污費遏制排污的制度初衷也必然落空。
  不過,排污費標準上調甚至翻倍,是否就能有效約束排污行為,從而形成良性的污染治理機制,也不宜過早樂觀。事實上,既然排污費標準是以每污染當量為單位制定,那麼,排污費的真正落實,其實有賴於對企業排污當量的準確計量。而現實中,企業所排廢氣中究竟有多少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?所排污水中的重金屬含量幾何?假如連這樣的基本數據都無從獲取,或者難以獲得真實數據,其結果必然是,一方面偷排行為難以納入有效監管,另一方面企業減少排污的努力與投入也難以在排污費中有所體現,由於缺乏量化依據的排污費,被經營者認為不公平,遭遇征收阻力,甚至成為亂收費的由頭,更是在所難免。
  一言以蔽之,排污費“翻倍”當然必須有,但相關監督與量化機制的到位,以及排污費的使用與去向的明晰化,也是排污費征收免遭質疑的必要前提。  (原標題:排污費“翻倍”獲取排污數據是關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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